2020年11月,庄某某开始经营某酒业公司。除生产自有品牌红酒外,庄某某还从他人处购入桶装红酒、假冒“奔富”标签、纸箱、防伪贴、瓶帽等包材,组织小工灌装生产各类假冒奔富品牌红酒并对外销售牟利。
其间,为了扩大盈利规模,庄某某还雇佣郑某某、郭某某协助管理酒厂日常生产。截至案发,庄某某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,自行生产、销售假冒“奔富”红酒,货值达320余万元。
2021年2月,陈某甲从庄某某处购入各类假冒“奔富”红酒,并伙同其叔叔陈某乙、弟弟陈某丙在微信等社交平台售卖各类假冒“奔富”红酒,通过其叔叔陈某乙的支付宝、微信收取假冒“奔富”红酒酒款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,并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。
除了陈某甲等人,被这些低价的知名红酒吸引的还有黄某某。2021年3月,黄某某受雇于他人从事假冒奔富红酒的销售工作,并在仓库囤放大量假冒奔富红酒,货值160余万元,经查,上述假冒“奔富”红酒均系庄某某所属酒业公司生产。
庄某某等人的如意算盘终究还是落空了。2021年4月16日,一条关于销售“奔富”假酒的匿名举报线索进入了警方的视野。
闵行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,参加公安机关案情研讨,从案件定性、侦查取证等方面提出意见。在审查起诉阶段,检察院开展了细致的认罪认罚工作,通过释法说理,促使陈某甲等人转变认罪态度,同时督促被告人退回部分赃款,弥补被害单位损失,并获取被害单位谅解。
被告人庄某某、郑某某、郭某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,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,其行为已经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。陈某甲、陈某乙、陈某丙、黄某某等4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,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
■ 近日,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庄某某、郑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宣判,被告人庄某某、郑某某、郭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;被告人陈某甲、陈某乙、陈某丙、黄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。
电商时代的到来,优化了消费者购物体验,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浑水摸鱼的歪心思。生产者售卖假冒产品,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,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。广大消费者也需多多提升自身法律意识,多多选择正规渠道购买,支持正版,保护知识产权,切莫贪图便宜给犯罪者可乘之机。如遇售假,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如果您喜欢本文,请分享到朋友圈;想要获得更多精彩信息,请关注我,长按最下方的二维码!
原标题:《知名红酒半价购买?7人生产销售数百万元假酒被判刑 闵行检察院》
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,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,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,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。